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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至二00三年取消、调整、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文件及目录

  颁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31日颁布单位: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2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在去年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今年又加大清理力度,对现行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审核。经市政府批准,2003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收费项目。现将有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全面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决定,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我们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已经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现将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取消39项(明细项目75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表)。其中,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并签定委托协议书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计量考核、卫生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验、植物检疫、国内森林检疫等服务的单位和机构,按市物价局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涉及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要求,妥善解决好取消收费项目后的有关问题。要增强社会服务意识,决不能因停止收费而出现不履行其职能或降低服务的品质的现象。对履行职能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各部门要公布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将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的名称、代码、收费标准、发文机关、文号等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有权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收费单位要按时换收费许可证,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新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在收费环节中有“加价”和“搭车”行为。要规范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自觉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票据年检制度。

  一、取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项目中应包含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宅](160001)军产登记费(160001001)、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60001002)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160001006)。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中包括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6000100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宅](160001)项目,按原规定7月1日已取消。军产登记费(16000100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160001006)项目,自9月1日起取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逐步优化发展环境,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号)规定,“绿化补偿费”已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有效保障建设工程的绿地达到法定面积比例,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实现“绿色奥运”的战略目标,现就加强本市绿化补偿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了确保北京市城市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的实现,建设与首都地位和性质相适应的城市绿地系统,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环境。《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明确规定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比例,应严格执行。对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政府批准,需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个别建设项目绿地未能达到法定面积比率又确需建设的,由市园林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并且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收费通知书》及《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由建筑设计企业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将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列入“其他预算外资金——绿化补偿费专项资金”(编码400000)项目。

  四、北京市园林局对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以区、县为单位做核算,原则上不跨区、县使用。绿化补偿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按照区域规划和上年度绿化补偿费收缴总额,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关于年初上报市园林局,经市园林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支出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五、市园林局将市财政局下拨的绿化补偿费按计划下拨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使用,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到项目安排有规划、有预算,专款专用,并加强对项目执行的检查监督和追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要加强绿化补偿费的缴纳、使用、管理工作,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并接受各级财政及审计、物价、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缴纳、擅自扩大缴纳范围、或擅自减、免、缓缴绿化补偿费以及不按计划实施、擅自挤占、挪用绿化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你局“关于取消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有关问题的函”(京农畜字[2003]38号)收悉,为认真贯彻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京财综[2003]1137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取消强制检疫收费项目,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即原《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中附件四表二所列全部项目予以取消。

  (二)取消原《关于畜牧兽医检疫、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037号)文件中附表—第六项“水生动物检疫”所列全部检疫项目和第八项“检疫监督”所列的动物诊疗和无禽流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项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动物及产品有必要进行重新检疫、消毒、免疫的,按本函附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