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托付单位非出书单位 但印刷合同依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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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0 10:33来历: 我国法院网讯 作者:付蕾责编:何溢寰
2007年2月,某印刷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定了托付加工合同,约好印刷公司为传媒公司印刷某报纸封套和周刊。合同签定后,印刷公司履行了印刷责任。2008年7月,传媒公司向印刷公司出具了还款许诺函,承认欠印刷款近200万元。但传媒公司在还款20万元后即回绝还款,故印刷公司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传媒公司承当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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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印】讯:近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原因托付印刷报纸引发的承包合同纠纷案,法院终究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给付欠款一百七十余万元并承当违约责任。
2007年2月,某印刷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定了托付加工合同,约好印刷公司为传媒公司印刷某报纸封套和周刊。合同签定后,印刷公司履行了印刷责任。2008年7月,传媒公司向印刷公司出具了还款许诺函,承认欠印刷款近200万元。但传媒公司在还款20万元后即回绝还款,故印刷公司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传媒公司承当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庭审中,传媒公司辩称,传媒公司仅仅署理报刊印制的具体工作而非出书单位,依据《出书管理条例》规则,传媒公司没有出书印刷报纸的资历,故托付合同因违法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无效,只赞同给付欠款,不赞同承当违约责任。
法院以为,因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则”是指效能性强制性规则。《出书管理条例》尽管规则了印刷单位不得承受非出书单位的托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但并未规则印刷单位承受非出书单位的托付印刷报纸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
本案中,印刷公司与传媒公司签定的托付合同系两边真是意思表明,传媒公司尽管非出书单位,但没有依据证明印刷标的物的报纸封套和周刊为制止出书物,故两边的托付、受托行为违背的并非效能性强制性规则,托付合同应当有用。传媒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好责任及许诺还款责任以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故法院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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