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抽查来了印企Get到这些法规重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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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12-19 16:29:36 |   作者: 产品展示

  • 详细介绍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2019年印刷复制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宣部印刷发行局联合反非法反违禁局、版权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开始了2019年印刷复制“内资”发行双随机抽查第一季的工作。

  作为此次抽查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在日常中究竟该怎么样来规范操作安全生产呢?请跟着《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一起再度学习《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从《条例》的“总则”“印刷企业的设立”“出版物的印刷”等章节中,记者特为出版物印刷企业梳理了如下3个方面的重点,以便其在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时查缺补漏。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全文,你们可以参照学习,方便查缺补漏!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来说,首要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就明确要求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由于我国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条例》对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也有明确规定。第二章第九条提到:“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三)有适应经营事物的规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经营事物的规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此基础上,出版物印刷企业才能开始对所在地的省(区、市)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2月20日至25日的北京、河北、山西三地的双随机抽查中,不难发现,被抽查的公司基本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两证齐全。

  两证在手,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来说是最基本的条件。与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先照后证”不同的是,出版物印刷企业要对所在地的省(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中,出版物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一定要标注明确,且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

  是否按规定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是否在印刷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前验证印刷委托书、准印证?……对这些问题,出版物印刷企业一定坚决说“是”!

  《条例》也对如上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第三章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出版物印刷企业若接受异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任务时,相应的印刷委托书必须先报印企所在地的省(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印刷企业在印刷图书、期刊时,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且验证印刷委托书,否则就会出现违规印制的情况。如2月20日山西以及2月25日北京的双随机抽查中,就出现了出版物印刷企业在未履行合法手续的前提下,违规印刷多种出版物的情况。

  对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企业来说,则必须事先验证准印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其中,若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除验证准印证外,还须验证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这不仅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一定遵守的制度,更是出版物印刷企业坚守的“铁律”。

  《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就提到了这一点,即“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而具体就出版物印刷企业来说,则需遵守《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印刷企业不可以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

  在截至目前的双随机抽查中,存在擅自接受转委托违规印制出版物的问题。比如2月20日山西的抽查中,企业就擅自接受非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多种出版物;2月25日北京的抽查中,企业擅自接受转委托违规印制“内资”等。

  由此来看,出版物印刷企业一定将印刷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遵守《条例》相关规定,与一切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说不,出版物印刷企业才能做到规范生产、安全印制。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是当下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基本“守则”,在学习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出版物印刷企业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如积极参加国家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班等,加强学习,担当作为,坚决守护好意识形态阵地。

  本报记者将根据2019年印刷复制“内资”发行双随机抽查第一季的相关情况继续深入跟踪报道。与此相关的具体规定请点击下方 阅读原文 ,详见《条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