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四种垄断行为详解
  • 产品名称:《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四种垄断行为详解
  • 时间: 2024-04-21 19:35:17 |   作者: 印刷品

  • 详细介绍

  ”而不是“目的说”,如果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就不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要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构成垄断协议。

  重点规制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协议;限制数量协议;市场划分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主体之间是买卖关系,只对价格进行规制,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固价);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限制最低价),没有限制最高价。

  在垄断协议的豁免中,有一种情形特别需要注意,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要构成豁免,要求经济不景气为前提。

  1、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停、罚、没”。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不是没有实施垄断协议的,就不处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酌情减、免处罚的情形(打小报告+证据):经营者主动向发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发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4、行业协会违法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发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有很多,包括市场占有率;控制供销;财力、技术;依附性;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鉴于以上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者的认定规定模糊、适用性差的缺陷,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规定,有以下情形,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唯一划分标准是市场占有率法)

  针对2、3情形,其中有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针对第一种情形)

  2、行政责任:停、罚、没。与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相同:由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事先申报是原则,但有例外,并不绝对。免报的情形:参与集中的经营则之间有“母子关系”或“姊妹关系”的集中免报,因为这样的集中不会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最多延长60天。(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经营者同意延长;经营者提交材料不准确;申报后有关情况出现重大变化)

  国务院发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3、救济: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集中和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即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罚款任选。复议前置仅针对经营者集中纠纷的这两种情形,其他垄断行为,复议诉讼任选。

  行政垄断的主体不单单是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垄断的主体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经济垄断要承担民事赔偿。

  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直接对行政垄断主体罚款,但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只能授权省级政府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授权市、县一级是错误的。反垄断委员会不存在授权问题。

  两句线、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