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按手印其中的门道你清楚吗?
时间: 2024-04-22 21:36:04 | 作者: 新闻中心
古往今来,人们在表达自己的合意或者确认自己签约的合同的时候,多使用签字、盖章的方式,按手印的方式也不少见。
但是,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在签字、盖章、按手印时必须要格外注意些什么,以至于在出现纠纷时,自己当初签名盖章的效力并没有正真获得法律的支持,只能吃一个闷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别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拥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生活中,其他人常常用被外号、乳名、曾用名、昵称、小名等不同形式来称呼一个人,一般来说,在熟悉的群体中,也往往可以通过这些名称来特定化对象。
以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一般指身份证上的名字)存在引发争议的可能,在使用这类名字时,要进一步特定对象,将该名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等同起来。
现代社会艺术签名、花体签名普遍流行,但行为人应当注意在签署正式文件,或者说某些限定权利义务的文件时,签名的笔画应当清晰流畅,易于辨认。
试想,一个辨别不出具体字眼的签名又如何去特定化签名的个体呢?故行为人一定要避免因为笔迹潦草导致不能辨认字迹的情况发生。
避免使用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因为这些用笔无法反映书写人的笔力运用和细微笔画的书写习惯,在笔迹鉴定时没有办法进行认定。
更不能使用铅笔或是“消失笔”(即目前市场中一种写好字后过一段时间字迹会消失的笔),这类笔签好的名字,后期非常有可能被损坏或者销毁。
此外,需要的情况下,行为人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这是为了分辩是否是原件。
生活中行为人多数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使用蓝黑色的笔的好处便不言而喻。
对于企业而言,盖章是具有重律意义的行为。企业在一份合同或者协议上盖章,象征着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单独进行盖章这一行为,是存在风险的。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我国对公章的管理有健全的司法管理体系,任何私刻公章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
私章是个人的印章的简称。私章的使用在我国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从帝王到百姓,私章数量之大,至今未有一个统计数字。
有的用于把玩欣赏,有的用于赠送友人(含外国友人),更重要的是私章带有个人身份的特征。
2.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签字或者盖章有同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相比于古代和近代,现代社会选择单独使用按手印的方式来认可签订的某项协议或者合同的情况大大减少。
一般来说,采用按手印方式的多为不识字的人。在不会写字的情况下,按手印可以明确行为人的身份。因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世界上没有两枚完全一样的指纹。
但是指纹的识别需要借助高科技仪器,仅凭肉眼很难认定指纹指向的对象。因此相比于签字和盖章,按手印的识别难度较大。
并且,按手印不能较为清晰的传达个人的自由意志,就像在影视剧中并不少见的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仅凭按手印我们很难确认当事人的态度。
一方面,签字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但是也不否认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反悔不认可他人代签的。
另一方面,指纹的鉴定虽然很复杂,但是一旦识别,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是签字不可比拟的。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最佳选择。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如果约定“签字盖章”生效:签字或者盖章都生效。如果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则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生效。
因为单位公章并无自身意志,加盖公章这一行为一定要通过具体的人来行使,加盖公章的人代表单位的意志,加盖公章这一行为才可体现单位的意志,那这个能体现单位意志的“人”无非就是法定代表人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拿起公章加盖,其实其法律意义是一致的,都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签字、盖章”,则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即生效。
其实,许多法律意识淡薄的民众很难思考清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律意义。比如,除去上述的情况,在真实的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民间借贷中,便存在一种让人难以辨别法定代表人签字意义的情况。
当借条上借款人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款项当时又实际进入公司基本账户的情形下,出借人因公司债务累累而自然选择个人为借款人主张权利,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避免个人承担债务而主张个人签名系代表公司的行为,究竟谁该为此行为“买单”?
当法定代表人在相关借条上签字,借款的款项亦进入公司账户时,公司应为债务人。这个签字代表的是公司的意志。
综上所述,为避免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最好进一步明确签名主体的身份,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还是个人,亦或两者兼具。如果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盖公司公章。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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