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霍邱县财政局 关于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整贷直发”工作模式的通知
时间: 2024-03-30 16:47:22 | 作者: 新闻中心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霍邱县财政局 关于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整贷直发”工作模式的通知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霍邱县财政局 关于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整贷直发”工作模式的通知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霍邱县财政局 关于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整贷直发”工作模式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非消极作用,决定实行“整贷直发”工作模式。最大的目的是通过“整贷直发”工作模式降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门槛,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逐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整贷直发”是指县财政局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承办银行,担保基金自动提供对应质押担保,承办银行自主为符合贷款政策的个人、合伙创业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人应当向承办银行提供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即:公务员、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经营良好的国有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
如贷款人没办法提供合乎条件的担保人担保或对于申贷额度较大(如合伙创业贷款)的贷款人可以以不动产抵押及承办银行认可的其它方式向承办银行提供担保。
贷款人提供担保人、不动产抵押或承办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所担保的范围有: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追偿债权的费用。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
持有安徽省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法定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合伙创业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无其他商业银行在贷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注:经办银行在办理贷款人申请时,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合乎条件的个人,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文件精神,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文件精神,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人均最高申贷额度22万元,最多不超过5人)。
符合中央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规定给予贴息。
“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乡镇(开发区)、团县委、妇联、银行等单位推荐,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推荐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按核贷程序进行审批放贷。单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借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
1.乡镇(开发区)、团县委、妇联、银行等单位推荐合乎条件的贷款人时应认真核查贷款人的资料,在真实、全面对贷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等基本情况做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予以推荐(注:贷款人需持县级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或经营注册地为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贷人员),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县就业中心收到乡镇(开发区)、团县委、妇联、银行等单位推荐的贷款人资料时,应对贷款人的申贷主体资格及相关的“申贷资料”清单进行核查。资料无误,初审签字盖章后报县人社局行政股室、分管领导审批盖章后交县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推荐给承办银行,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承办银行与贷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按规定发放贷款,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县财政局将担保基金存入承办银行,为符合文件要求的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同时承办银行应当要求贷款人提供合乎条件的担保人、不动产抵押或其它方式的担保;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担保要求;对无不良记录的创业对象,其经营规模较大、项目较好、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申贷人需提供不少于2名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进行担保或者提供不动产抵押。
1.担保基金担保。县财政局将担保基金存入承办银行,担保基金自动提供贷款发放总额80%质押担保。
2.担保人做担保。公务员、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经营良好和具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可以为贷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3.财产抵(质)押。贷款人提供本人或他人的不动产(即固定资产)为抵押,经承办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并取得《他项权证》后,方可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押物;贷款人提供本人或他人的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权利经承办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可后,也可作为创业担保贷款质押物。
1.县就业中心要协助承办银行做好贷后管理、贷款回收和追偿工作,不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抽查。承办银行要按照商业贷款的要求做正常的贷后管理,及时掌握贷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2.对产生的逾期贷款,承办银行需在贷款逾期后积极追偿。经全力追偿,贷款仍未回收的,承办银行应当对贷款人和担保(抵押)人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执行后仍不能收回的可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代偿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代偿审批表;2、代偿报告;3、贷后回访记录;4、催收凭证;5、法院传票;6、其他所需要的材料。县财政局接到承办银行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贷款人逾期情况,对代偿材料来审核、批复后,承办银行方可扣划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代偿比例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3.当承办银行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的20%(含本数)的,暂停该业务,经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贷款不良率降低到担保基金的20%以下后,方可重新恢复业务。
1.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整贷直发”工作模式,是实施创业富民工程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重要抓手,对切实解决创业者贷款难、融资贵的问题,全方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重要意义。各承办银行应将各行网点作为重要的宣传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
2.建立联席会议和工作协调制度。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承办金融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和工作协调制度,明确合作事项、责任与要求,定期通报情况、互通信息、处理问题,一同推动“整贷直发”工作模式深入开展。
3.规范管理,防控风险。在推进“整贷直发”工作模式中,要规范发放条件和程序,承办银行要确保贷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或不动产抵押物等反担保措施的真实和可靠性,全面控制信贷风险,注重贷款质量,严控贷款用途,做好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促进“整贷直发”工作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未尽事宜,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六人社秘〔2020〕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担保人单位盖章或承办银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方式(采用不动产抵押保证的不需提供)
2.要求复印件的均用A4纸复印,每一项每一份体现在同一张纸上,不得两项叠加复印,按照“总份数”要求数量、“申贷人提供资料”序号顺序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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