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到了!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时间: 2024-03-10 17:25:51 | 作者: 新闻中心
开始本期内容之前,小编想问问大家:“你清楚自己的写字风格吗?”每个人随年纪、心态、性格的变化,笔迹也随之不同。
小小的笔迹,“见证”着许多重要信息,、、等等场合不能离开它。在诉讼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需要对笔迹进行检验确定的情况,那么笔迹鉴定如何提出?程序怎么样做?鉴定意见做出后,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本期我们通过相关案例,围绕遗嘱中的“笔迹鉴定”,教大家如何“火眼金睛”辨真伪。
父亲去世后,哥哥小方拿出父亲的遗嘱,遗嘱写明因小方赡养老人十余年,遂老人离世后房产归小方所有,妹妹小花看到父亲手写的遗嘱后却质疑它的真实性,认为是哥哥仿造的,两人为此对簿公堂。
此时,法官会向双方释明法律,提示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向法庭郑重承诺遗嘱的真实性,法庭也会告知被告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笔迹鉴定申请。
法庭在收到书面笔迹鉴定申请后,会再次组织双方就笔迹鉴定的比对材料来相互质证。
小方、小花双方均有权向法庭提交亡父生前的亲笔书写的材料作为笔迹鉴定的比对材料,法庭最希望看到的是兄妹两人能在质证环节达成一致,此时经过双方质证并协商一致的材料即可作为笔迹鉴定比对材料。
如果双方互相质疑,无法就比对材料达成一致。那么法庭将会根据以下四个条件审核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材料。
如被继承人工作单位保存的工作记录、如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被继承人的各类档案。第三方保存的材料相比当事人一方保存的材料,更能够使双方以及法庭信服其线
遗嘱的真实性是遗嘱继承案件的争议核心,第一次鉴定意见对己方不利的当事人往往会申请重新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书面答复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后,人民法院将通知鉴定人出庭。
根据新规,重新鉴定不再是过去那样可以轻易启动,只有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别判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法院才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鉴定意见中的瑕疵,能够最终靠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可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笔迹鉴别判定程序看似“繁琐”,但这既是为了让质疑方释怀信服,也还是为了能够让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加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考验。
遗嘱继承案件一般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且案件标的都不小,原、被告双方矛盾亦积累多年,审理难度较大。审理过程中,遗嘱涉及笔迹鉴定、比对材料质证,甚至重新鉴定,审理周期可能较长。
老人留下遗产是为了让子女们更好地生活,家和万事兴,子女们因遗产分配起冲突并非逝者的意愿。因此,财产较多、有多位子女的老年朋友们最好能在生前就交代好身后事的处理,或者在书写遗嘱时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并请律师、公证员或2名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公民见证,从而避免百年后子女们因遗产继承而“同室操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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