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2-17 05:05:44 |   作者: 新闻中心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及它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以及它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中央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第七条《产权登记证》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础信息的文件。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非货币性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定估计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非货币性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定估计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八)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八)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第十四条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依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依据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核准中央文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说明情况,再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以及它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其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做更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谨慎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根据详细情况,能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