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怎么样开展笔迹鉴定
时间: 2024-01-03 13:19:17 | 作者: 新闻中心
笔迹鉴定是指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即通过人们通常书写行为习惯所产生的特定笔迹作为司法鉴别判定依据,主要是根据笔迹书写人长期形成的书写方式所呈现出的固有书写习惯特征对要求鉴定的笔迹进行判断,看其笔迹所呈现特征是否与涉诉检材字迹一致,并由此判断鉴定笔迹是否真实,两者所呈现的笔迹特征是判断笔迹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也是鉴定的重要来源。
笔迹鉴定意见是指具有笔迹检验专门知识的人,依法接受委托,就文件物证的书写等专门问题所做的鉴别和判断。如物证笔迹是否是某人的笔迹,文件上有争议的内容是否为他人所写,多份物证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等专门问题所做的鉴定意见,这种鉴定意见,经审查核实,可成为诉讼证据。但是由于笔迹鉴定对象很复杂,以人为观察、分析、对比等经验手段作为依据颇具争议。
笔迹鉴定一般来说包括:申请、委托、受理、实施等程序。在我国,笔迹鉴定的申请并不是启动笔迹鉴定活动的必要前提。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办案机构均可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启动鉴别判定程序,当事人只有鉴定的申请权。从笔迹鉴定活动的本身特点来看,人员和方法是其中的核心要素。诉讼中涉及的笔迹问题因问题的过于专门化,以至于仅具有普通学识、普通经验的人无从分析辨别,必须由鉴定人通过鉴定活动来予以解答。从理论上说,使用标准方法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其科学性、可靠性会相比来说较高;笔迹鉴定中,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和认识,并无客观标准,基本依靠鉴定人的经验和能力,如,何为符合特征、何为差异特征,特征究竟是本质性的还是非本质性的,对这些解释,鉴定人的经验多于理论,主观多于客观。
(1)局限性。鉴定人受到知识的有限性、认知的直接性、经验的片面性等因素制约,很难注意到所有的笔迹现象,导致不能全面挖掘笔迹特征的内在联系。
(2)功利性。经验判断过程中不可避免会融人的主观意志、个人的情感因素。这些不确定性的因素,很有可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由此可见,笔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的技术水平、执业经验等,难免会有的人觉得笔迹鉴定是一项“给经验判断披上科学的外衣”的鉴定技术。
随着我国公诉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需对笔迹鉴定的依据进行统一,就必须对其特征分类、特征命名、依据条件等进行统一化,明确化。
首先,应当判断委托鉴别判定的事项有没有关联性,笔迹鉴定事项与案件争议事实是否相关,笔迹鉴定所解决的事实问题对构建案件事实真相有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是决定笔迹鉴定意见是不是具备证据资格,能否得以采纳的基本要素之一。
其次,鉴定材料是不是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无论是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别判定时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检材与样本材料,还是在鉴定阶段司法鉴定机构要求法院补充鉴定材料时,所有的鉴 定材料一定是双方当事人确认过的,不允许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
再次,鉴定人应对案情有详尽的了解《笔迹鉴别判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规定了鉴定人在签名笔迹鉴定中应仔细地了解案情。
最后,鉴定期限是否合规,调档、取样是不是满足法定程序。鉴定的过程中都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期限,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向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将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提交法院,排除程序不合法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至少有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同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在记录单上签字。
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最终成果,也是提交给诉讼活动的作为证据的法定形式。鉴定意见书的质量以及规范化、标准化的程度,直接反映出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必然的联系到诉讼活动能否顺顺利利地进行,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也主要是通过鉴定意见书来实现的,规范化、标准化的鉴定意见书是法庭对鉴定意见开展有效审查前提和基础,而高效高质的审查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鉴定意见书质量的逐步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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