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收据怎么样来规范书写巧避坑】胶州法院“法官送法到田间”典型案例(二)
时间: 2024-03-27 06:37:24 | 作者: 收银纸
- 详细介绍
7月20日,胶州法院洋河法庭庭长周妍做客山东广播电视台“法官送法到田间”直播间,结合草莓大棚因粉尘污染受损失等案件,围绕“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如何定损?”“收据怎么样来规范书写巧避坑?”“乡村私人雇佣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双方权益?”“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需要注意的几点有什么?”等内容,以案释法,互动问答,精准送法到田间。
原告到法院起诉陈某支付收购大葱的钱4万元。陈某辩称,其是受案外人王某的雇佣到原告处收葱,只负责开单子,不应由其承担付款责任。原告拿出了16张收款收据,但并不是原件而是复写件,单据上签的名字为“陈某某”而非陈某,有的单据上连签名都没有。原告解释称陈某来收葱,拿着一整本收款收据,写完之后将第二联撕下来给原告,第一联原件在陈某处保管。但是陈某认为原告没办法提供原件,就否认这些单据是她本人签字。无奈原告申请对收款收据进行笔迹鉴定。在进行笔迹检验判定的过程中,陈某有意改变原有的书写习惯,想要蒙混过关,被鉴别判定人员识破,鉴别判定人员又向法院调取了陈某在庭审笔录中的签名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收款收据上的数字及签名都是陈某本人书写。庭审中,陈某提交了一份王某的书面证言,欲证明她是帮王某开单子的,葱款应由王某承担。法官告知陈某,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陈某说王某已经将其微信电话拉黑,她也联系不上王某。之后陈某又申请追加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但是根据陈某提供的地址电话,法院也联系不上王某,因此并未追加王某为本案当事人。
这个案件第一步是要确定的是赔偿义务的主体。因王某无法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无法确定陈某提交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因此该书面证言没有采信。收款收据无论是不是有陈某签名,经过鉴定均系陈某本人书写,故依据合同相对性,陈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所欠货款数额随着鉴别判定的结果的做出直接有了结论,但是由于检材不是原件鉴定难度大,且张数较多、鉴定的工作量大,原告共支付了14000元的鉴定费。
鉴于案件事实已经查的非常清楚,对于陈某妨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训诫。陈某开始给法院和原告大吐苦水,称系因为她替王某开了很多单子,农户都来找陈某要钱,而王某又将陈某拉黑,谁也联系不上,所以才出此下策,想要逃避还款责任。陈某称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立即偿还欠原告的全部款项,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原告同意接受陈某的调解意见,不再追究陈某妨碍诉讼的行为。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陈某表示,她将搜集证据另案向王某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垫付的费用。
(1)收据是收到钱或者物的个人或者单位写给发送方的凭据。个人的正规收据应包括:收款人与还款人的姓名、地址等基础信息;收款的原因;收款的数目和币种;未收款项的数目和币种;收款的时间;收款人的签字等内容。
(2)收款人收货人签名时应查验身份证,确保是身份证上的名字,最好要留存对方的身份证号,否则重名太多,无法锁定准确的被告,诉讼及执行都将受到阻碍。
本案中被告陈某故意在收据上留下与自己真实姓名不符的“陈某某”,且在进行笔迹鉴定的时候故意改变原有写作习惯,作虚假陈述,企图蒙混过关,不但是不诚信的行为,同时也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王某无法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没有证明效力,基于合同相对性只能由陈某及其丈夫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陈某和王某之间的另案诉讼,王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其作出的书面证明转化为书证,只要是真实的,即对王某产生约束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并没取得类似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雇佣关系,就会陷入被动。所以在尚未产生纠纷的时候,就应该有搜集保留证据的意识,以便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对于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也作出明确规定,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支付宝信息、电子交易凭证,以上这些都符合证据形式。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大家必须注意,提交原始载体是原则,拍摄录像的相机、发送邮件的电脑、发送微信的手机等都属于最先固定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原件。大家在留存证据时能够直接进行参考。
原标题:《【收据怎么样来规范书写巧避坑】胶州法院“法官送法到田间”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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